《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国际在线福建频道 2019-10-31 12:26

 
      2019年10月31日,福建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作了解读。据悉《条例》已于2019年9月26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时期做好福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据福建省公安厅负责人介绍,《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吸引各类人才向福建集聚、贡献力量,促进福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原《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于1998年8月1日施行,2003年9月24日修正。随着福建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福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以公安机关为主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新要求。
 
      福建启动《条例》修订工作,这是福建省委、省政府立足福建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改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抓手,充分体现了福建省委、省政府更加注重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加注重创新社会治理模式。
 
      《条例》涉及公安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信息采集方面,原《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的主体有两种,一是流动人口本人,二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而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的社会主体责任,规定了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在当地就业”“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宗教活动场所负责采集和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并规定了信息采集报送的时限。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有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修改为居住登记,并且从进一步减轻流动人口负担的角度出发,取消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义务。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可自愿申报。申报居住登记,且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等。
 
      流动人口义务方面,根据新修订《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应当承担的义务为:在信息采集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承租房屋时,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申报居住登记时,如实提供本人相关申报材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流动人口无须履行其他义务。
 
      信息平台建设方面,根据新修订《条例》的要求,省公安厅将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证件管理、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信息的综合管理。
 
      处罚情形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对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或者居住登记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明材料、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相关社会主体故意报送虚假流动人口信息、逾期报送流动人口信息以及房屋承租人不配合采集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处罚进行明确。特别是对故意报送虚假流动人口信息的行为,按虚假报送人数进行处罚。(王礼林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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